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郭某。
本院在执行孙某与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705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宏刚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