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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郭某。

本院在执行孙某与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705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宏刚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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