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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赵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朱某申请执行赵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某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款12921元(含诉讼费700元、执行费5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周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宏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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