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朱某申请执行赵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某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款12921元(含诉讼费700元、执行费5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周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宏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