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魏某乙,该村支部书记。
原告魏某甲与被告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众乐村委会)拖欠工资、饭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安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2、指令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众乐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甲诉称,原告从1997年至2003年在村委会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工资、福利、奖金、饭费合计x.60元,并先后给原告出具了手续。多次向被告提出解决拖欠款问题,被告先是以新官不理旧账为由拒绝解决,后又以没钱为由拒付。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给分文。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福利、奖金、饭费款共计x.6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众乐村委会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甲从1997年至2003年在被告众乐村委会工作期间,被告众乐村委会拖欠原告魏某甲工资、福利、奖金、饭费共计x.60元,其中:1997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众乐村委会欠原告魏某甲工资、福利、奖金(4笔)计x元;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众乐村委会欠原告魏某甲工资款(5笔)计6508.60元、欠原告魏某甲饭费(2笔)计9元。原告魏某甲多次向被告众乐村委会催要,至今未给。案诉本院后,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据11张,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福利、资金、饭费11笔共计x.6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应如数偿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工资、福利、奖金、饭费及利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某甲欠款x.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红霞
陪审员赵希莲
陪审员张军艳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