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宋某,男,45岁,汉族。
申请复议人宋某锋因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宋某锋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宋某锋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关立兵
审判员马登峰
审判员桑林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富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