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宋某申请复议一案的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宋某,男,45岁,汉族。

申请复议人宋某锋因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宋某锋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宋某锋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关立兵

审判员马登峰

审判员桑林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富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