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雷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雷某婚财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某已于2012年2月2日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孩子抚养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0000元,且属申请人王某的陪嫁物已经移交完毕,本案执行费2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现申请人王某同意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定效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