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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雷某婚财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雷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雷某婚财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某已于2012年2月2日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孩子抚养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0000元,且属申请人王某的陪嫁物已经移交完毕,本案执行费2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现申请人王某同意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定效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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