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怀化市X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
原告彭某不服被告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彭某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
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某、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彭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罗志坚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