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XXXXXXXXXXXXXXXXXXXXX公某与被告谭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公某,住所地郴州市x。

负责人江XX,男,系该公某副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胡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系该公某市场部欠费部管理,住该公某家属区。(特别授权)

被告谭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郴州市x。

原告x公某与被告谭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公某于201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x公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公某负担。

审判员袁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