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县财政局干部,住(略)。
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何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曹某给付剩余借款4500元及利息3673.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扣划了曹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武县X街分理处的存款8300元,申请人何某领取了8173.28元,剩余126.72元被执行人曹某已领回。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曹某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某科
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任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