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被告姜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姜XX、李XX、李XX、李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蓉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市XXX路XX弄X号X室、同号X室房屋系原告和李XX共有的产权房。被继承人李XX与被告姜XX夫妇共生育一子三女,即本案原告李XX、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于2007年12月9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李正文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市黄某区XXX路XX弄X号X室、XXX路X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李XX所有。
二、原告李XX应于2010年11月8日前给付被告姜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蓉蓉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邵莉玲
审判员姚蓉蓉
书记员邵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