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XXX与被告屈X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罗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x,身份证号:x。

被告屈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郴州市x,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X与被告屈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X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屈XXX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罗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屈XXX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