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罗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x,身份证号:x。
被告屈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郴州市x,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X与被告屈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X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屈XXX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罗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屈XXX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