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经商,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男,年月日出生,住(略)。
被告华A保险公司,住所地(略)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公司经理。
被告B运某,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理。
被告万某,男,汉族,经商,年月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汉族,驾驶员,年月日出生,住(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5月,原告将其所有的东风型汽车(豫x)入户到C运某挂靠经营。2011年11月19日2时许,原告雇佣的驾驶员路某驾驶该车由南往北行驶到京港澳高速湖南临长段1336KM+520M处时,与冀x(冀x挂)相撞,随后与停在应急车道上的黑x(黑x挂)汽车(该车为被告万某所有,挂靠B运某经营,事故时由被告万某雇佣的驾驶人薛某驾驶)相撞,造成原告雇员路某受伤,原告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5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薛某负该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后经临湘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原告车辆及货物损失共计176087元,另加雇员路某受伤医疗费,鉴定费、吊某、拖某、保管费等共计损失人民币200397元,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0000元。
被告万某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其他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原告将其所有的东风型汽车(豫x)入户到C运某挂靠经营。2011年11月19日2时许,原告雇佣的驾驶员路某驾驶该车由南往北行驶到京港澳高速湖南临长段1336KM+520M处时,与冀x(冀x挂)相撞,随后与停在应急车道上的黑x(黑x挂)汽车(该车为被告万某所有,挂靠B运某经营,事故时由被告万某雇佣的驾驶人薛某驾驶)相撞,造成原告雇员路某受伤,原告车辆及货物受损,被告万某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5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临长大队对该事故作出湘公交高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路某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薛某负该次事故次要责任。经临湘市临价车认[2011]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和临价车认[2011]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原告车辆及货物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37865元、人民币38222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方事故施救费人民币2100元,货物转运某人民币2100元,原告雇佣的驾驶人路某住院医疗费人民币4414.76元,合计各项损失人民币189701.76元。被告万某所受损失已另案处理。路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已由原告赔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万某向梁某支付路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车辆损失、货物损失、拖某、保管费、吊某、鉴定费、停运某失共计85000元,该款项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二、梁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梁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X
审判员方X
代审判员钟X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