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A保某,住所地:(略)。
负责人卞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A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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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夏X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钟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