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诉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运民于2012年7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某香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长女邹××,X年X月X日生育次女(现未取名)。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与被告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邹××由被告乐某抚养教育,婚生次女由原告邹某抚养教育,原、被告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
三、原、被告均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对方均有协助的义务。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运民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