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黄xx,岳阳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xx,男,1980年10月7曰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曰向本院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xx
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