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老国税局。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X巷x号x栋x单元xxx室。
本院受理原告任xx诉被告刘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xx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郭xx
审判员敖xx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