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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N)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蓝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女。

被告赵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

审判员黄飚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黄荃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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