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康,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熊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熊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农历11月11日生长子,取名张×,于2007年农历11月13日生次子,取名熊×;双方婚后感情不和,于2007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熊×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张×、熊×均由被告抚养并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农历11月11日生长子,取名张×,于X年X月X日生次子,取名熊×;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致感情不睦,于2008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某与被告张××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熊×均由被告张××抚养并随其生活,
被告张××不要求原告熊某承担抚养费,原告熊某享有对婚生子张×、熊×的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艾泽栋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孙小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