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人,农民,住(略)。
被告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晏某欠原告杨某借款本息6240元,由被告晏某在2012年4月10日偿还原告杨某2000元,余款4240元被告晏某于同年9月20日付清(农历8月15日)。
本案受理费410元,由被告晏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