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公务员,住(略)。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姚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李某乙(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姚某抚养成年,抚养费由原告李某乙承担;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