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3月5日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周湘玲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唐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