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化鑫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略)-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任某,住xxx。
申请人怀化鑫浩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中的终局裁决部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怀化鑫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以该劳动争议已向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重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怀化鑫浩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怀化鑫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怀化鑫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郭家法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