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所(略)。2012年5月6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焦某于2012年5月5日,与购买人陈某某谈妥了伪造重庆工商大学毕业证的价格并收取了相关资料,次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焦某将伪造的重庆工商大学毕业证一本送到约定的本区X街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门口,出售给陈某某并收取现金300元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材料、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印章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书而予以出售,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6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泳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翁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