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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与被执行人李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与被执行人李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的(2002)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店头支行的帐户存款x元,并于2010年3月14日将上述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某丙写有收条。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放弃利息500元。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2)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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