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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汉族,住永寿县X村,永寿县XX中学教师。

被告槐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永寿县XX街,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以考虑到孩子及社会关系等因素为由,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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