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乙(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户,住(略)(系徐某某之妻)。
被告黄某丙(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化名)、黄某丙(化名)、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