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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黄某某,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与王XX为婚姻一事因故引发纠纷。王XX与前妻钟某生育一男一女孩,其中男孩王某在宜章县X区第三完小读书。2010年12月5日16时许,张某在第三完小门口等候王某时,见王XX之胞姐王XX带王某从学校院内来到该学校大门口,张某连与王XX发生争执并斗殴,张某将王运凤打伤。经宜章县中医院诊断为:1、头面部多处皮肤抓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2011]临字第X号、第X号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王XX的损伤评定为轻伤并拾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XX达成了和解协议书,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被害人王XX对被告人张某表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王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谢某、张XX等人的证言;3、宜章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4、宜章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张某的常住人口信息;5、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2011]临字第X号、第X号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6、和解协议书及收条;7、被告人张某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并拾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黄某某提出,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其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1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书海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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