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文某。
委托代理人蔡三军,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原告文某与被告黄某于2001年9月相识恋爱,2004年10月25日在宜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某。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12月,原告与被告争吵后,原告文某回到娘家家生活,夫妻分居至今。2010年2月23日被告黄某向王润英借款40000元。2011年9月21原告文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黄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文某与被告黄某婚生小孩黄某随被告黄某生活,被告黄某自愿承担黄某的全部抚养费,直至黄某成年时止;
三、原告文某与被告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王润英借款40000元,由原告文某自愿向王润英返还;
四、原告文某与被告黄某现各自身边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文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