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文某。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陈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9日以其与被告陈某已达成了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廖拾金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某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