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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乙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3日,宜章县X乡长谢某某等人在笆篱乡X村进行计划生育工作时,遭到计生对象刘某己及其母亲张X金的无理阻扰,不准乡政府的车辆离开,张X金借故晕倒在地。被告人刘某乙以张X金晕倒一事借机起哄,强行要谢某某背张X金去祠堂,后与派出所干警一道将张X金送到笆篱乡医院。当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车田村X乡政府停放在车田村的湘x和湘x面包车进行砸打并掀翻,造成车辆损坏。经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面包车损失价值为7232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鉴定结论;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某、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乙提出没有参与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3日下午,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谢某某等人驾车前往宜章县X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遭到刘某己、张洪金等数十名村民的围攻。谢某某等人被迫将车牌号为湘x的6480AC-MC面包车及车牌号为湘x东南x型面包车停放在车田村。当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某等村X乡人民政府停放在车田村的两台车进行打砸后掀翻。经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损失7232元。

在本案庭审后,刘某乙书面承认参与了此次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并通过其亲属积极缴纳了财物损失赔偿款7232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证明,2009年6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因笆篱乡政府的干部到刘某己家抓计划生育,刘某己的母亲拦着乡政府的车子,在地上耍赖,晕倒了。围观的村X乡政府的带队领导谢某某背着刘某己的母亲送医院。他与刘某雄一起将刘某己的母亲放在谢某某背上。一直闹到下午5时左右,才让派出所的人将刘某己的母亲送到了医院。当晚7时许,他在刘某奎家打牌。当晚8时许,他听见有砸玻璃的声音和起哄要将车子掀翻的声音。掀翻了一台绿色面包车和一台白色面包车。事后,他听刘某健说是刘某胜和刘某乙参与了掀翻车子。

(2)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2009年中旬的一天下午17时许,他与村X村里抓计划生育的笆篱乡X村民一边闹,一边用脚踢乡政府的面包车。当时闹得最凶的是刘某乙。当晚20时许,他听见有人用石头砸车玻璃,他与刘某春、刘某丁、刘某乙等人,用砖头砸一台金杯面包车,他看见刘某乙用砖头砸了后面那台面包车。当晚22时许,不知谁提出来要将乡政府的车翻了,他与刘某乙等二十余人分成两组,他与刘某乙等十多人将第一台金杯面包车翻倒了,另外的十多人将后面的一台面包车翻倒了。当时刘某乙站在翻车人群的中间位置参与了翻车。因为刘某乙一直闹得最凶,所以他对刘某乙参与砸车印象深。

(3)证人邓某戊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3日下午,谢某某带领李某成、彭某旺等五人去笆篱乡X村刘某己家执行计划生育,遭到村的围攻、谩骂。他与下午5时左右赶到车田村X村民拦着乡政府干部乘坐的车辆,不准离开。当晚10时许,乡X村民掀翻了,并将车辆的挡风玻璃砸烂了。

(4)证人谭某、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3日,他们与谢某某等五人去笆篱乡X村找刘某己执行计划生育工作,遭到了刘某己的母亲等村民的围攻、阻拦。当晚9时许,乡X村民用砖头砸坏了前挡风玻璃,并被翻倒了。

(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3日16时许,他与彭某某、李某成等乡X村找计生对象刘某己执行公务,遭到了车田村村民的围攻。第二天,他看见乡政府的两台公务车受损严重。

(6)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3日16时许,他与谢某某、彭某某等人去车田村找计生对象刘某己执行公务,遭到了村民的围攻。当晚天黑后,村X村里的公务车。当晚9时许,他们见村X村里,他们刚离开,听见车被掀翻及村民起哄的声音。

(7)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13日下午,笆篱乡X村找到他处理计划生育问题。乡干部离开了他工作的工地,他拿着铁锤追去阻止乡X乡干部强行拖着他要上乡政府的车,他也在反抗,他想去扯掉车钥匙时。他母亲赶到现场,很多村民也在围观,他就趁机逃走了。当晚9时许,他在车田村X组的空坪上看见停放着乡政府的两台车,白色面包车的挡风玻璃被砸坏了。当晚10时许,乡干部和派出所干警离开现场后,刘某乙、刘某向村民喊:“下来把车翻掉啊。”刘某、刘某乙不听他的阻止,继续起哄。刘某乙和刘某叫了一些村民将那台白色的面包车翻了。刘某乙说:“那台也翻掉。”参与翻第一台面包车的村民又将另一台深色的面包车也翻掉了。

(8)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3日17时许,他得知乡X村找刘某己做思想工作时,被百余名村X村X村民的思想工作。当晚,刘某春等村X乡政府的两台车掀翻了。

(9)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明,2009年6月13日,因乡X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被村X村里,他被安排去看管被扣车辆。当晚9点多钟,围在停放车辆现场的村民刘某、刘某乙等人起哄要将乡政府的车砸烂、推翻。过了一会儿,村X乡政府的两台车推翻了。

(10)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3日下午,因计划生育的事情,村X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当晚19时许,刘某乙在他家坐了一个多小时就走了。他也去了别人家里打牌。他在打牌过程中听说村X乡政府的车子掀翻了。

(11)现场勘某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案现场位于宜章县X村等现场概貌。

(12)户籍证明证明,本案证人及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3)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宜价鉴证[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车牌号为湘x的6480AC-MC型面包车及车牌号为湘x东南x型面包车的损失价格为7232元。

(14)抓获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刘某乙的情况。

(15)刘某乙出具的检讨书证明,刘某乙向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道歉并作出检讨的情况。

(16)宜章县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收款凭证证明,刘某乙通过其亲属缴纳赔偿款723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伙同他人,对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停放在笆篱乡X村的两台车辆进行打砸等任意损毁行为,造成车辆损失价值72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乙积极实施打砸、掀翻车辆行为,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刘某乙提出没有参与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乙参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提交了证人刘某、刘某己、宋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人刘某乙参与了砸坏、推翻宜章县X乡政府车辆的行为。故被告人刘某乙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在本案庭审后,被告人刘某乙书面承认其参与了故意毁坏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停放在笆篱乡X村的两台车辆的行为,并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周霞

审判员王书海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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