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莫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
被告蔡某,女。
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莫某与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以被告蔡某拖欠本息150000元为由,诉请要求被告蔡某立即返还借款本息150000元。本案的简要事实:2008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蔡某向原告莫某借款400000元,月息按0.8%计算,借款期限至2010年7月30日届满。借款到期后,被告蔡某未全部清偿债务,至今拖欠原告莫某借款本息150000元。被告蔡某对借款事实和至今拖欠本息150000元的事实均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蔡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某工业厂房、宿舍作价人民币(略)元,以原告莫某补足房地产差价的方式以物抵债,抵偿给原告莫某,偿还被告蔡某欠原告莫某的借款本息150000元,在原告莫某补足被告蔡某上述房地产差价人民币(略)元后,上述房地产归原告莫某所有。
二、被告蔡某承诺三天内配合原告莫某办理上述房地产权属的转移过户手续;
三、上述房地产权属转移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莫某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莫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