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邓某丁,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邓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邓某丁返还占用资金1500元,支付利息4823元,合计6323元。本案简要事实:1996年7月X号,被告邓某丁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1200元,双方约定占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借用期限至1996年9月10日止。被告邓某丁借用后不但没有支付利息,且未返还本金。原告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接管。该欠款经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多次催讨,被告邓某丁仍拒绝支付,至今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丁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占用资金1500元、支付利息4823元,合计6323元。
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75元,合计400元,被告邓某丁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