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
被告谭某,男。
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诉请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其中价值280000元的住房一栋、价值60000元的轿车一台,被告谭某应当给付的小孩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共同债务补差等计14251元,共同债权5000元。被告谭某对本案的事实及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80000元的(原、被告认可的价值)位于宜章县X镇X路的三层半水泥钢筋混泥土楼房一栋归原告陈某所有,原告陈某补偿被告谭某140000元;被告谭某协助原告陈某将该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到原告陈某名下。
二、夫妻共同财产价值60000元的(原、被告认可的价值)广州本田轿车一辆归被告谭某所有,被告谭某补偿原告陈某30000元。
三、现某、被告各自掌管的摄影器材以及生产、生活设施归各人所有,夫妻共同债权5000元由被告谭某收取,被告谭某补偿原告陈某2500元。
四、(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谭某补差原告陈某抚养谭某甲的抚养费6031.3元,补差原告陈某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款项3220元,以及赔偿原告陈某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3项合计14251.3元与本调解协议的第三项相加,被告谭某自愿给付原告陈某17400元;与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的款项相加减,原告陈某应当给付被告谭某90100元;该款原告陈某于领取调解书之日支付被告谭某50100元(被告谭某协助原告陈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后领取);另40000元原告陈某于2012年至2015年4年的每年6月10日前各支付10000元给被告谭某,如未按约定支付,原告陈某自愿按月利率1%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给被告谭某。
五、案件受理费33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