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2004年9月畏罪潜逃,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04年11月16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月20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后被执行逮捕,同日又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0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征得公诉机关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仝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4日凌晨4点多钟,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和留光派出所民警携带拘传证到封丘县X乡X村拘传涉嫌抢劫案的孔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明知是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态度蛮横,先将一啤酒瓶打碎进行威胁,然后高声喊人。在孔某某煽动下,史德中、孔某义、孔某付、孔某才、郭玉兰、史学轩、孔某云、孔某永、史学强、孔某举、史永强(上述11人均被判刑)等人先后赶到现场进行阻扰。孔某某谎称公安民警对其进行了殴打,煽动村民拦截警车,对公安民警围攻、侮辱、殴打,时间长达七八个小时。后经公安局领导带领大批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全力解救,抓捕成员才得以脱身。由于孔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使抓捕计划落实,而且还造成公安局警郭文钊、张峰安、陈卫东被打成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另查明:孔某某2009年1月20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拘传证、判决书、证明及孔某某身份证明。2、法医鉴定书。3、证人高X、张XX、陈XX证人证言。4、同案犯史德中、孔某永、孔某付、孔某彦供述,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明知是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参与围攻、侮辱、殴打,侦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而且致使多名公安民警受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放之社会不致再造成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张清松
审判员赵瑞社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冯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