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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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广东省深圳市X区公安局塘尾派出所投案;于2012年1月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月14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女,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男,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齐国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国宏及其诉讼代理人齐伟春,被告人毛某及其辩护人何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2日12时许,在京珠高速公路罗山县X区出口处,因被害人齐国宏的货车挡住被告人毛某的货车行驶,毛某让齐国宏挪车未果,后发生口角,继而厮打,齐国宏被毛某打倒在地致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枕骨骨折。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齐国宏的伤情构成重伤。毛某于2011年12月27日到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齐国宏的经济损失。

其辩护人何某某辩称:毛某具有自首情节;其系初犯、偶犯,建议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其辩护人陈某辩称:毛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同意尽力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2日12时许,在京珠高速公路罗山县X区出口处,因被害人齐国宏的货车挡住被告人毛某的货车行驶,毛某让齐国宏挪车未果,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毛某将齐国宏打倒在地,致齐国宏脑部受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齐国宏右颞叶脑挫裂伤,右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构成重伤。经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齐国宏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毛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案审理中,被害人齐国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受被告人毛某委托的其近亲属与齐国宏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毛某赔偿齐国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0元,该款于当庭支付120000元,余款50000元,由毛某在2015年6月30日前分三期付清(调解协议内容详见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齐国宏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毛某谅解,建议对毛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齐国宏2012年1月4日陈述:我被人伤害住的院,我头部受伤了,做了开颅手术。我和我儿子齐明明、妻子王玉枝2011年12月11日晚上从河北拉货往湖南长沙送钢管,12日中午到的罗山灵山服务区X区的出口处,下车检查轮胎,我妻子到厕所去了,我对以后的事啥也不知道,我醒来后在信阳市中心医院病房里了。听我妻子讲被人在服务区那打伤的。

2、证人齐×明2011年12月12日证言:今天12时15分,我爸把车停在服务区上道口,后面有一个货车司机让我爸把车往前开一点,让他的车过来,我爸说:“我往前开你也过不来”,就没有开,随后该货车司机就骂了我爸一句,就走了。后来该车从我车边过时,又骂了一句,我爸就不愿意,下车和对方打了起来。现场的撬杠是我爸从车上拿下来的。打之前我就把撬杠抢了过来。参与打架的主要的叫毛某,另外一个不知具体姓名。爸是被毛某打倒在地的,我看见了,当时我和他的另外一个驾驶员在厮打,我爸和毛某在厮打,打的时候警察就过来了。我和警察联系“120”把我爸送医院救治时,对方偷偷把车开走了。

其2011年12月13日证言:昨天中午12时许,我们到罗山县X区休息,我父亲将车停在西服务区出口处紧挨着高速路的地方。我们车停的时候后面已经停的有一排车了,车停的约有10分钟,从服务区里开过来一辆货车,经过服务区出口,那辆大车过不去,停下了,驾驶员从车上下来了,直接到了我的车门边,让我父亲把车往前动一下,我父亲说“我将车动一下,你也开不过去”,因为另外一侧停的也有车,将道挡住了,我父亲就没有动车。随后那货车司机就骂了我爸一句“妈的X”,我爸就问“你骂谁呢”,那货车司机就走了。一会儿,另外一侧的车走了,那辆货车能通过了,当那辆货车经过我的车旁的时候,那货车司机对我父亲又骂“你妈的X”,我爸听后不愿意,就在车上喊“你骂谁呢,你下来”,那货车司机就将车停下,下车了。这时我和我爸也都下车了,我父亲指着那货车司机,那货车司机就往我父亲跟前上,我父亲用手扯住那货车司机的衣领子说“你骂谁”,那货车司机就用拳头子朝我父亲左侧太阳穴部打了一拳,我见状准备上去帮我父亲,那货车司机一块的人就扯住我了,我俩也打起来。那货车司机一直用拳头子打我父亲的头部,并且用脚踢,我父亲就倒地了。交警过来后,双方才散开。我赶紧过去看我父亲,见我父亲已昏迷,后脑部有血,我就打“120”救护车,高速交警将那货车司机带走了。

3、证人史×坤2011年12月31日证言:2011年12月12日中午12时左右,我同毛某驾车从太原前往深圳,在京珠高速灵山服务区吃的午饭。之后毛某驾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出了服务区口处,前面车挡了路,我们的车夹中间过不去,毛某就下车到前面那车处,对司机说让车动一下,谁知那车的司机根本不理他,这是毛某说的,那司机戴有一个眼镜,车窗玻璃也不摇下来,只是招招手。后来旁边的车动了,我们就开车朝前走,车行到那辆车并排处,毛某看了那司机一眼,就听见车驾驶位置年纪大点的男子骂我们“操你妈的X”。毛某就把车停下来,下了车,在那车旁对那男子说“你骂谁呢”,谁知那男的就下车了,扑向毛某,同毛某厮巴打了起来,这时从副驾驶室下来一个年轻人,手持一根钢管,约一米长,一头是尖的,他也上去打毛某。我就下了车,抓住那年轻人手里的钢管,让他不要打。毛某同那年纪大的男的打架时,不知怎么打的,就把那年纪大的男的打倒在地,那年纪大的人一直躺在地上没有起来。后来我发现一个女的过来了,交警让我们双方把驾驶证都拿出来,毛某就把驾驶证交给交警,我就把车开过旁边的一个高速收费站,并把车停在路边。过一会毛某就过来了,我问咋处理的,毛某说交警讲“先救伤者,晚一点时间再处理”。我俩在车上坐有十来分钟,怀疑那躺在地上的男子是装的,因之前我看见那男的还抬起头,同他女人说话的,后来毛某说肯定是装的,没有事,我们还要赶时间,就开车走了。

4、证人张×清2011年12月13日证言:昨天中午12点多,我正在豫鄂收费站上班执勤,开始还没有注意,后来听见附近有吵闹声,还围有好多人,地点是灵山服务区X区上道口,我就过去了,看见一男的躺在地上,那男的有40多岁,旁边有两个男的同时同一个年轻人厮巴的,互相指责谁先骂谁,也没有打起来,站了一会,看见高速交警过来了,就把他们劝开了。躺在地上的男的应该是那两个男的中间的人打的,怎么打的我不清楚。

5、证人郭×伟2011年12月13日证言:昨天中午12点多,我当时正在收费站12道外面站着的,等11道的货车过去之后,收费站的保安永清突然对我讲“你看你看,那地方打架的”,我顺着永清指的方向看,看见收费站北侧约70米处,服务区X路交口处,有一穿红色袄的年轻人手拿一根撬杠,被两个男的抓着的……在他们三人厮巴的地方往南五六米处躺着一名男子。我和永清就到现场用语言制止他们不要再打了。他们三人抓着撬杠都不松手,僵持着,这时交警就来了,将双方分开了。经交警现场询问,我才知道,躺在地上年纪大的是穿红色袄的人的父亲,另外对方的两个男的是那辆货车的司机,打架是因为口角引起的。后来交警让穿红色袄的年轻人打“120”,让货车司机拿手续到岗亭。那名男子面朝上,右手捂着头,头后部着地的,表情痛苦状,没见到他说话。我没有看到男子是咋样倒地的,我见到打架时,那名男子已倒在地上的。

6、证人李×海(高速交警)2011年12月13日书面出具的事情经过在卷,证明2011年12月12日中午12时许,中队长宋泽法通知其出警,其刚走到离门口十多米,民警潘晓军将双方当事人带到院内,将毛某的驾驶证,齐国宏的行车证和车上携带的钢管交给了其。在处理室,毛某撩起衣服说身上被齐国宏打了,齐国宏的儿子说齐国宏被毛某打倒在地,现在地上躺着。中队长宋泽法就安排其去看现场,其到现场看见齐国宏的妻子扶着齐国宏,其就问情况怎么样,后用齐国宏儿子的手机拨打“120”,后来“120”救护车就来了,将伤者送到信阳市中心医院的情况。

7、证人董×玮(高速交警)2011年12月13日书面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证明2011年12月12日,其与胡范成、任维春二人外出执行任务,刚驶出大院院门,发现有几人在拉扯,一名男子与穿灰色上衣男子(该男子约有30多岁,下巴有小胡子)正在抢夺一根钢管,两名收费站值班人员正在言语制止,于是他们下车制止,下车后发现,附近路面上侧躺一名男子手抱头,制止双方后,便向值班人员汇报并移送的情况。

8、被告人毛某2011年12月27日供述:因为我把别人打伤被网上追逃,现在我通过公司联系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1年12月12日13时,我开公司货车从太原送快件回深圳,中途在京珠高速灵山服务区吃饭。饭后就准备开车上高速,在开到服务区出口处时,发现出口处的左侧停了一辆货柜车,堵在出口处。因当时右侧停了一排车子等过收费站,我想快点过去,就下车走到那辆货柜车副驾驶室处敲了一下门,让司机把车动一下让我过去,但是对方并没有理睬我。等了大概十分钟左右,我看到服务区的出口处的路大了一些,我就开车出去了。刚刚开了十几米开外,就听到刚刚停在左侧的货柜车里有人喊“前边车上的人下来”,我听到后,就往后看了一眼,然后那辆货柜车上的人就开始骂我了,我见他们骂我,当时也生气,就下了车,朝对方问骂谁。对方见我还嘴,两个人都下车朝我这边跑了过来,其中那名坐在副驾驶室的男子还拿了一根钢管。当时,我还以为他们是想吓唬我,就站在原地等他们,想跟他们理论一番。没想到他们冲过来之后,那名拿钢管的男子就直接朝我右侧肋骨处打了一下,当时我反应快,闪躲了一下,没有被打到,只是被钢管划到一下。之后,对方的那名司机就推了我一下,我也还手推了他。这时,那名拿钢管的男子还想打我,史生坤过来劝架,拉住那名拿钢管的男子的胳膊不让他打我。我见状不对,就想往后跑去,但是对方的那名司机就追了过来,一边追还一边打我,我当时很气愤,就回头朝对方司机左侧脸上打了一拳,对方司机当场就倒地了。在对方司机倒地后,我们双方都停手了。当时我车上还装有公司很多快件,怕因为处理这件事影响公司工作,就偷偷的把车直接开回了深圳的公司。回到深圳后我把事情告知了公司,并要求公司派人跟我一块去案发地处理这件事,但公司年尾事情比较多,我一个人也不敢去,就通过公司联系到了塘尾派出所告知我要投案自首,之后我就在家等民警过来,11时许民警过来把我带到派出所。只有我一个人动手了,我只是用拳头打了那个司机,我记得就打了一拳,打到了他的脸部左侧,当时他就倒地了。倒地的那名司机的伤情我也不清楚,当时那名司机倒地后就没有起来,我就走开了,十分钟后民警过来,我才看到那名司机头抬起来了,但是没有站起来。

其2012年1月1日供述:我同一河北牌照车上的两人发生打架,我将那年纪大一些的人打倒受伤了。我没有拿东西打架,我只是用右拳打那年纪大的人左脸一下,就把那男的打倒在地,我看见那倒在地上的男的在地上动了一下,后来就没有起来。打架的地点在京珠高速灵山服务区出口处。我打他一下,见他仰倒地面上,后脑勺着地,我听见他头部碰在地上很响的声音,我感觉他撞地上很严重,有些害怕,没敢离开,后交警过来,我见他头部抬起来一下,后来好像还坐了一下,随后又躺了下去。我感觉他应该没事,他继续躺在地上是装的,可能想讹我钱,再后来我考虑到公司拉货比较急,我随后就走了。

其2012年2月29日供述:在灵山服务区出口为让车的事发生口角,他和他儿子后来骂我,要打我,我就有气,我们双方就互相推搡,这时他儿子拿钢管打了我一下,齐国宏也来用手打我,我就很气愤,朝齐国宏脸上打了一拳,他就倒地了,具体什么部位先着地的记不清了,我看他倒地了,双方就停手了,过一会警察就来了。警察将我们带走后,我觉得公司的货还在车上交不了差,再者我看齐国宏的情况应该没多大事,然后我就开车回公司了。把货车交给公司后,就给公司领导反映要投案自首,公司领导就跟深圳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后我被带走。我现在后悔了,我没想到为了这个小事给对方造成这么大的伤害,我想不到对方伤的这么重,我愿意赔偿对方损失,求得对方谅解。

9、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实,齐国宏外伤属重伤范围。

10、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在卷证实,齐国宏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在卷。

另有附带民事诉状、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齐国宏出具的收款条及谅解书等证据在卷,并经法庭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齐国宏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毛某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决定对毛某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张学军

审判员杨伯强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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