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别名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4月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路××在瓦镇X村X巷一家无墙的院子里,诈骗张××的一辆莱宝驰牌摩托车,后将摩托车抵押在子长县X路中国城对面一烟酒门市,骗走其烟酒门市的金卡延安烟5条,精品延安烟2条,经鉴定烟的价值为445元,摩托车的价值为2775元。
2、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路××来到瓦镇X路苗龙龙开的MT瓷砖门市,诈骗苗××的一辆金峰x红色三轮摩托车,后将三轮摩托车抵押在子长县三秦大酒店对面的一个商店,骗走其商店的金卡延安10条、精品延安4条、银西凤白酒一箱,经鉴定烟酒的价值为1090元,三轮摩托车的价值为4675元。
3、2011年5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路××在安定东路××××电某门市,诈骗吴某一台联想F208台式电某,经鉴定价值为3198元。
4、2011年5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路××一人来到安定东路××××专卖店,诈骗店主冯××的一辆福田五星红色x-5型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8800元。
5、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路××一人在安定东路一灶具门市上,诈骗张某一辆红色林叶牌x摩托车,后将摩托车抵押在秀延中学附近的一烟酒门市,骗走其烟酒门市的金卡延安香烟5条、精品延安香烟2条,经鉴定烟的价值为445元,摩托车的价值为1600元。
6、2011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路××一人来到子长“TCL宏音家电”门市,以买电某机为由,诈骗白××一台待售的x型32寸液晶电某机,经鉴定价值为1999元。据此认为,被告人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建议判处二年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11年4月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路××在子长县X村X巷一家无墙的院子里,骗取张××的一辆莱宝驰牌摩托车,后将摩托车抵押在子长县X路中国城对面王×经营的烟酒门市,骗走该烟酒门市的金卡延安烟5条,精品延安烟2条,后以380元的价格出卖,所得赃款挥霍。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烟的价值为445元,摩托车的价值为2775元。
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某日下午16时许,在瓦镇X村X巷内一家无围墙的院子里,他在粉涮窑洞,张××在安装管道,路××不知道咋来的,路××认识张××,当时张××让他把摩托车叫路××骑一下,他答应了,路××骑上摩托车离开,当晚没有还,他给路××打电某,路××说摩托车被交警队挡走了,他到停摩托车的地点没有找到他的摩托车,第二天他给路××打通电某,路××说一会给他送摩托车,后来路××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他还摩托车,他感觉摩托车被路××骗走了。
(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他在安定西路中国城对面开个烟酒门市,2011年4、5月份有一个男的来到他门市上说小孩满月了,先拿上几条烟,把摩托车抵押下,钱一会送过来,他就给了五条金卡延安烟,两条精品延安烟,那个男的走后就再没有来,摩托车现在还在他那里。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路××诈骗摩托车的现场位于子长县袁家沟一院内,诈骗香烟的现场位于子长县X路一烟酒门市。
(4)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王×处扣押莱宝驰黑色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张××。
(5)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涉鉴字(2011)X号、(2012)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莱宝驰牌摩托车的价值为2775元,香烟的价值为445元。
(6)被告人路××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他给张××打电某说有些活干不干(张××是管道工),张××说在袁家沟幼儿园隔壁一家户里做活的了,让他过来详谈,他来到袁家沟,张××把他带到做活的院子里,他们聊了一会,他对张××说去城里买个东西,张××的摩托车让他骑一下,张××给张××说了一下,张××同意了,他就将张××的摩托车骑到安定西路中国城对面的一家烟酒门市,给老板说过事情了,要买几条烟,他先把摩托车停在这里,等完了再把钱送过来,老板同意了,他在门市上拿了两条延安精品香烟,五条延安金卡香烟,卖给了永坪一个跑出租的,卖的380元花了。
2、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路××来到子长县X镇X路新粤陶瓷砖门市,骗取苗××的一辆金峰x红色三轮摩托车,后将三轮摩托车抵押在子长县三秦大酒店对面折××家经营的烟酒门市,骗走该烟酒门市金卡延安烟10条、精品延安烟4条、银西凤白酒一箱,后将该烟酒卖给金华招待所的闫××,所得赃款挥霍。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烟酒的价值为1090元,三轮摩托车的价值为4675元。
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苗××的陈述证实,大约一个多月前,他在瓷砖门市准备送瓷砖,路××来到门市上说要买瓷砖,叫他一会送瓷砖,正好又来了买瓷砖的,他就去接待,他摩托车的钥匙就放在桌子上,路××说去拿钱买瓷砖,顺便拉买的太阳能热水器,就将摩托车钥匙拿上将他的金峰三轮摩托车骑上走了,过了一会他给路××打电某要摩托车,路××说欠烟酒门市上的钱被三秦大酒店对面门市上的人扣了,他就赶到三秦大酒店对面的烟酒门市,门市上的人说刚才路××在门市上拿了几条香烟,将摩托三轮押下,他才知道路××将三轮骗走了。
(2)被害人折××的陈述证实,他们家在三秦大酒店对面开个烟酒门市,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在门市上,来了一名男子说家里过事情了,让拿一些烟酒,他给拿好后,那名男子说忘带钱了,把摩托三轮先放在这里,一会送钱的时候,来取摩托三轮,说完那名男子把三轮上的钥匙给了他,把烟酒抱上走了,后一直没来送钱和取摩托三轮,摩托三轮当天被三轮的主人骑到刑警队了,那名男子拿了十条金卡延安香烟,四条精品延安香烟和一箱银西凤白酒。
(3)证人闫××的证言证实,他在子长县X街开个金华招待所,2011年4、5月份的一天中午,景×在他开的招待所里玩,有人给景×打了个电某,景×挂了电某后就离开招待所,过了约半个小时,景×和一个年轻后生拿了些烟酒回到招待所,随后景×叫他过来,他去后见招待所登记室的床上放些烟酒,景×说朋友家过事情剩下的,问他要不要,他说不是偷的就能行,后他们就开始算帐,他给了约1000元,买了一箱银西凤白酒、10条金卡延安香烟、4条精品延安香烟。
(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路××诈骗三轮摩托车的现场位于子长县X路新粤陶瓷门口,诈骗烟酒的现场位于子长县三秦大酒店对面,销售烟酒的现场位于子长县X街金华招待所。
(5)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折××处扣押金峰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从闫××处扣押金卡延安烟10条、精品延安烟4条、银西凤白酒一箱,所扣押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苗××、折××。
(6)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鉴字(2011)X号、(2012)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金峰三轮摩托车的价值为4675元,烟酒的价值为1090元。
(7)被告人路××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11时许,他来到安定东路一家瓷砖门市,苗××正在拉瓷砖给人送货,他对苗××说要买瓷砖了,待会也送一下,苗××说能行,他说三轮先让他用一下,他到安定东路拉个太阳能热水器,拉回来把瓷砖拉上直接走,苗××同意了,他从桌上将钥匙拿上就骑上三轮走了,他将三轮骑到三秦大酒店对面的一家烟酒门市上,对老板说他家过事情了,先在这把烟酒拿上,把三轮押在这,完了再给钱,老板同意了,他在门市上拿了八条延安金卡条香烟、一箱白酒,后将烟酒卖到了广安街一招待所里,卖得800多元花了。
3、2011年5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路××在子长县X路××××电某门市,骗取吴某一台联想F208台式电某,拉到永坪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所得赃款挥霍。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某价值为3198元。
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1年5月某日早上8时许,在安定东路××××他开的电某门市,来了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后生,要买一台电某,说家里人不太愿意,他门市隔壁的房东是他舅舅闫××,斜对面卖油烟灶具的是他同学张×,都是熟人,让其先把电某拿回家看一下,让他一会把椅子和桌子送到湫沟里,到了沟口打电某,还给他留了两个电某号码,他对闫××和张×都熟悉,就把电某给了,那个年轻后生挡了一辆出租车把电某装上,走时喊了一声湫沟里,他感觉被骗了,后拨打那两个电某号码是空号,他去问张×,张某说叫路××,还叫路××,骗了他一辆摩托,是吸毒的。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子长县X路六号楼下一门面内。
(3)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涉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联想F208电某的价值为3198元。
(4)被告人路××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8时许,他来到安定东路一个电某门市,在那个门市里挑了一台联想电某,然后给老板说想买电某了,家里不太同意,他先把电某拿回去让家人看一下,老板完了将电某桌和椅子送湫沟里来安装,他还说斜对面开灶具门市的张×是他的同学,门市隔壁那栋楼的房东闫××是他的舅舅,那个老板就同意了,他在路边挡了个出租车将电某搬到车上就走了,后将电某卖给了永坪的小正,卖得2000元花了。
4、2011年5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路××来到子长县X路××××摩托车专卖店,骗取冯××的一辆福田五星红色x-5型三轮摩托车,后将三轮摩托车骑到永坪以3000元的价格出卖,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轮摩托车的价值为8800元。
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冯××的陈述证实,2011年5月19日下午14时许,在安定东路福田五星摩托车专卖店,路××来到他专卖店问有没有旧三轮摩托车,他说没有,当时冯家屯村的闫××来买三轮摩托车,买下后离开,路××说想买个三轮摩托车,先骑三轮试一下,他说那试试,随后路××骑了辆福田五星红色三轮摩托车离开,过了约一个多小时路××没有骑摩托车回来,他感觉不对,就到处找路××,路××的家人说路××不活人,到处骗人,他感觉被骗。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子长县X镇X路嘉陵摩托车专卖店内。
(3)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涉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的价值为8800元。
(4)被告人路××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3时许,他来到安定东路福田五星摩托车专卖店,当时他舅舅闫××正在那买三轮摩托车,他帮闫××挑了个三轮,闫××买下三轮后便离开了,之后他对老板说也想买个三轮,让骑上先试一下,然后他骑了一辆福田五星红色三轮离开了,后他将三轮骑到永坪卖给了永坪的崔×,卖得3000元吸食了毒品。
5、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路××在子长县X路××厨柜门市上,骗取张某一辆红色林叶牌x摩托车,后将摩托车抵押在子长县秀延中学附近闫×经营的烟酒门市,骗走该烟酒门市的金卡延安香烟5条、精品延安香烟2条,后将香烟以370元的价格出卖,所得赃款挥霍。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香烟的价值为445元,摩托车的价值为1600元。
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在子长县X路××,他骑摩托车将路××捎到安定东路他开的厨卫门市上,聊了一会,路××说摩托车让用一下,他将摩托车借给了路××,当天晚上他打电某要摩托车,路××说摩托车在石窑坪一个烟酒门市上放着了,让他过去取,第二天早上,他去取摩托车,烟酒门市老板说摩托车是有人押在这里拿了几条烟,要取摩托车,必须把烟钱付了,后他给路××打电某,路××让他先把钱给了,其从永坪回来了给他钱,他给了烟酒门市老板860元现金,取回了摩托车,后他多次给路××打电某,路××不接电某,他才知道被骗了。
(2)被害人闫某陈述证实,他在秀延中学附近开个烟酒门市,2011年5月份的一天,在他门市上来了一个年轻后生,说家里过事情了,要几条烟,他给拿了5条金卡,2条精品,他拿好烟后,那个年轻后生说忘带钱了,先把摩托放下去取钱,一会送钱来取摩托,他等了一天都没来,等到第二天,来了另一年轻后生,说摩托是他的,他说摩托是在这里,但是放摩托车那个年轻后生拿了几条烟,要把烟钱放下,他说完后,那个年轻后生给拿烟的后生打了个电某,后给他560元现金,把摩托车骑走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路××诈骗张某摩托车的现场位于子长县X路××厨柜门口,诈骗香烟的现场位于子长县秀延中学附近一烟酒门市。
(4)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涉鉴字(2011)X号、(2012)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摩托车的价值为1600元,香烟的价值为445元。
(5)被告人路××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他从粮库往县城走时,碰上了他的同学张×,张×骑踏板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走了,他让张×把他捎上,然后他坐着张某摩托车到了安定东路张×开的灶具门市上,他们聊了一会后,他对张×说有事出去一下,摩托车让他骑一下,张某就将摩托车钥匙给他了,他将摩托车骑到了秀延中学对面的一家烟酒门市,对老板说他家过事情了,先赊五条延安金卡香烟,两条延安精品香烟,将摩托车押在门市上,钱完了再给,烟酒门市的老板同意了,他将烟拿走卖给了永坪一个跑出租的,卖的370元花了。
6、2011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路××来到子长县X街“××××家电”门市,以买电某机、冰某、洗衣机为由,骗取白××一台待售的x型32寸液晶电某机,后将电某机拉到永坪以1200元出卖,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某机价值为1999元。
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白××的陈述证实,他是子长县××××家电某工,2011年6、7月份的一天,他们门市上来了一个年轻后生,要一个冰某、一个饮水机、一台电某,说好东西送到家后再付钱,他们找了一个送货的,结果那个后生说有人送,于是他们就将东西装在那后生带来的送货三轮上,拉着他和东西朝湫沟里走,走到张某沟大桥上时,买东西的那后生坐辆出租车挡住他们说想要贵一点的电某,要去门市上换一台,他就同意在原地等,那后生拿了那台32寸液晶电某坐出租车走了,结果一走再没有见过人,他当时等了一会儿,不见那后生回来,就问骑三轮的,骑三轮的说那后生是他外甥,平时就不活人,他想着是被骗了,就让送货的带他们去那后生家,结果那后生的父母不管。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子长县X镇X街××电某门市内。
(3)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涉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电某机的价值为1999元。
(4)被告人路××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11时许,他来到子长县X街的一家家电某市上,因为他知道他姨夫给门市上送货的了,他就在门市上挑了一台32寸液晶电某、一个电某、一个洗衣机,给门市老板说就让他姨夫送货,把货送到家里再给钱,老板说能行,他们拉上电某、电某、洗衣机往他家里走,走到半路上,他给他姨夫说电某太小了,他重新换个大的,他姨夫将冰某和洗衣机拉上走了,他把电某拿到永坪卖了,卖得1200元吸食了毒品。
综合证据:(1)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路××生于X年X月X日;(2)子长县公安局子公(缉)治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9年3月11日路××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3)子长县公安局新强戒决字(2011)第Z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1年6月29日路××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各个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50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提出被告人路××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二年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峰
代理审判员:高莉
人民陪审员:强双林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