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文教体育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云先,山东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威海环球渔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迎春,威海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觉,威海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文教体育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文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威海环球渔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具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文体公司向渔具公司主张利润和权益是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渔具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裁定对本案定性不准确,应当予以纠正。原审法院认为文体公司主张的欠款请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而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刘贵祥
审判员徐瑞柏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