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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2月8因涉嫌盗窃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XX、检察员董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10时30分,被告人熊XX在蓝田县X村一网吧上网时,趁网吧收银员不在,从吧台抽屉内盗窃现金2100元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在西安大唐西市抓获,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王XX的陈述,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熊某认罪态度尚好,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郗鹤峰

人民陪审员杨旭

人民陪审员刘玲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何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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