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甲,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赵某,女,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妻。
申请人何某乙,男,200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学生,住(略),系何某甲之子。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系何某乙之母。
申请人何某丙,男,194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父。
申请人周某,女,195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母。
申请人湖南省江永电力公司。地址:湖南省江永县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某甲、赵某、何某乙、何某丙、周某与申请人湖南省江永电力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何某甲、赵某、何某乙、何某丙、周某与申请人湖南省江永电力公司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5月21日经湖南省江永县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省江永县电力公司一次性赔偿何某甲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抚养费、赡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何某甲、赵某、何某乙、何某丙、周某均自愿放弃其他一切诉讼权利;
二、何某甲、赵某、何某乙、何某丙、周某领取上述赔偿款后,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无论何某甲的受伤是否系高压电电击所致,无论其伤情是否恶化,不得再提起诉讼、申请再审和其他形式向湖南省电力公司及有关部门要求赔偿。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德勇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