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被告黄XX
原告李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XX、被告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在桂阳县X村工作,分居两地,婚后没有建立深厚感情,被告脾气暴躁,性格不和。因被告与其一男同事关系密切,双方多处争吵,并分居。2007年5月第一次协议离婚。后由于考虑女儿成长,同时被告也表示痛改前非,双方于2007年6月11日办理了第二次结婚登记。但原、被告婚后继续分居,并多次争吵。2010年3月25日第二次协议离婚,女儿还是由原告抚养。还是为了给女儿营造好的成长环境,双方于2011年1月11日第三次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被告继续与男同事非正常来往,双方继续分居,也没有夫妻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X与被告黄XX自愿和好。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