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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欧XX

被告杨XX

原告欧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XX、被告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相识,2012年3月份登记结婚,可以说原告对被告不了解,被告没有主见,什么都听父母,兄妹的,导致夫妻感情没有增进;而且被告生理有问题,导致夫妻生活有问题。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我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我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XX与被告杨XX自愿和好。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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