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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南海市X路北处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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