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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郴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郴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郴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43元,决定收取512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某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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