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郴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郴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43元,决定收取512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某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