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敖某
委托代理人罗萍,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X
被告刘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敖某诉被告唐XX、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XX、刘XX自愿将租赁原告敖某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天和广场B栋X号门面归还给原告敖某,门面内的所有物品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唐XX、刘XX自愿将所交的门面押金5000元抵偿所欠门面租金;
三、原告敖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1元,原告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