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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诉唐XX、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敖某

委托代理人罗萍,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X

被告刘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敖某诉被告唐XX、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XX、刘XX自愿将租赁原告敖某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天和广场B栋X号门面归还给原告敖某,门面内的所有物品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唐XX、刘XX自愿将所交的门面押金5000元抵偿所欠门面租金;

三、原告敖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1元,原告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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