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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某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怀化市X路口,组织机构代码证:x-4。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海卫,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向某某与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某执行人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已为申某人办理相关产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申某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明华

审判员尹卫权

审判员黄某剑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舒美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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