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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乙与何某丙、何某己、邓某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乙,男。

被告何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何某戊,女。

被告何某己,男。

被告邓某庚,男。

原告何某乙与被告何某丙、何某己、邓某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郭垂峰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2年5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乙、被告何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丁、何某戊、被告邓某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何某丙、何某己于1999年1月27日(农历1998年12月11日)向我借款10000元,被告邓某庚担保还款,被告已付利息5700元,目前尚欠我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按月息2.04!计算共计24492元,为此我起诉要求被告何某丙、何某己偿还本金10000元,利息24492元,合计34492元及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要求被告邓某庚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何某丙辩称,借款属实,我于1998年12月11日至2011年8月份多次偿还原告本息共计31415元,对于原告的无理要求,请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何某己未答辩。

被告邓某庚辩称,担保是事实,但从2000年后原告方就没来问我关于借款还款的事了,我以为还清了,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查明,1999年1月27日(农历1998年12月11日)被告何某丙、何某己因购机械器材,向原告何某乙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约定月利率百分之五,逾期按日加收滞纳金10元,同时被告邓某庚进行了担保。2005年6月21日,被告何某丙单独出具还款保证书,还款日期延期到2008年底,并注明利息付到1999年农历10月21日,2009年5月13日原告收被告何某丙还款300元,2009年6月13日原告收被告何某丙还款300元,2009年7月13日原告收被告何某丙还款900元,2009年1月13日原告收被告何某丙还款300元,2009年2月13日原告收被告何某丙还款300元,2009年3月13日原告收被告何某丙还款300元,2009年4月13日原告收被告何某丙还款300元,2009年10月13日原告收被告何某丙还款600元,2010年7月30日原告收被告何某丙还款2400元,2011年8月13日原告收被告何某丙还款2400元,原告认可2010年1月28日收被告何某丙利息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何某丙、何某己一次性支付12000元给原告何某乙,原告何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双方约定上述款项在2012年5月25日付清;

三、本案诉讼费用662元,由被告何某丙、何某己负担;

四、原、被告双方不得再因此次借款发生任何某纷;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垂峰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某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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