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何XX。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唐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XX。
委托代理人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谢铭航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