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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立他字1号某村X组山林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宜立他字第X号

起诉人某村X组。

代表人廖某,该村X村民。

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收到起诉人某村X组行政诉讼状,诉称:起诉人与第三人某村X组因某山山林权属发生争议,第三人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宜章县人民政府作出(2008)宜政林决字第X号林业行政裁决,该行政裁决程序不合法,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8)宜政林决字第X号林业行政裁。

经审查,本院认为:宜章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宜政林决字第X号林业行政裁决后,起诉人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复议,并于2009年3月12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已终止,(2008)宜政林决字第X号林业行政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服(2008)宜政林决字第X号林业行政裁决,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某村X组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革平

审判员周四新

审判员李某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松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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