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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林刑初字第2号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郑某非法运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孙某,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某某,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乙,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系被告人郑某之妻。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1日以湘宜检林诉(2012)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四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李某红、黄振球参加评议,书记员邓某辉担任记录,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继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孙某、余某某,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李某乙、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郑某将安徽省宿州市华东马戏团寄养在河南省濮阳市中原绿色庄园胡敬法动物园内的一只老虎装入皖x黑色越野车的铁笼里。在未办理野生动物运某证明的情况下,两人驾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沿途联系表演业务;6月4日11时许,在途经宜章小塘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运某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虎。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郑某违反国家有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非法运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虎一只,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运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郑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辩称:我拉老虎是沿途联系表演业务,是为人民服务,是去传播文化,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辩护人孙某、余某某的辩护意见:张某运某的是动物园繁殖的老虎,不是野生的虎,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辩称:我是张某雇请的司机,只负责开车,运某老虎需要办的手续我不清楚,请求免除处罚。

辩护人李某乙、陈某的辩护意见:虎是动物园母虎繁殖的,与野生的虎有区别,郑某虽然实施了运某“东北虎”的行为,但没有非法运某的犯罪故意,也没有与张某共谋,郑某只是司机,只负责开车,没有办理运某证的义务,为了展览、表演而运某“东北虎”的行为与杀某、贩卖的行为有本质的区别,没有社会危害,请求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是安徽省宿州市华东马戏团联系表演业务的副团长,被告人郑某是张某2011年5月聘请的司机;在2011年5月底,张某打电话请示华东马戏团董事长尹某利,要求带一只老虎沿京港澳高速沿途联系表演业务,尹某利同意其带去华东马戏团寄养在河南省濮阳市中原绿色庄园胡敬法的动物园内的一头虎(系华东马戏团母虎繁殖的);6月3日上午,张某叫上郑某,由郑某驾驶安徽省阜阳市亨达运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x华泰特拉卡牌小车,俩人从安徽省蒙城县X镇出发至河南省濮阳市中原绿色庄园胡敬法的动物园内,在动物园由张某、郑某、胡敬法等四人,将一只成年虎装入事先准备好放在皖x小车内的一只铁笼里,在未办理野生动物运某证明的情况下,沿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6月4日11时许,在途经耒宜高速公路宜章小塘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移交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查处。当日,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将非法运某虎的车辆及虎进行了扣押,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运某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虎(x)一只。

另查明,张某在2008年10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河南省周口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证明张某身份的基本情况。

2、被告人郑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证明郑某身份的基本情况。

3、2011年6月5日的《嫌疑人到案说明》,以证明案件的由来。

4、(2008)川刑初字第X号《河南省周口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人张某因涉嫌非法运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河南省周口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5、2010年5月21日,宿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证明东华(华东)马戏团的经营范围。

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以证明其打电话请示和运某老虎的经过。

7、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以证明其被张某雇请和运某老虎的经过。

8、证人尹某证言,以证明老虎是动物园繁殖的。

9、2011年6月9日,湘动植鉴(2011)动鉴字第X号《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植物种类鉴定意见书》,以证明所运某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虎(x)。

10、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以证明运某虎的车辆及虎的概况。

11、《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以证明运某虎的车辆系安徽省阜阳市亨达运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规定,珍贵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且勿论活体、死体,运某、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某、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本案中的虎虽然是动物园的母虎繁殖的,但仍然属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珍贵野生动物,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虎不属野生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郑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批准,非法运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虎一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的指控的罪名成立。但二被告人非法运某的虎是动物园驯养繁殖的,目的是联系表演场地,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非法运某虎“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为1只(含本数),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且其是被告人张某2011年5月才雇请的司机,这次是第一次运某野生动物,其明知运某的是珍贵动物老虎,却没有审查有无运某许可证,结果造成了非法运某珍贵野生动物后果,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用于非法运某车辆皖x华泰特拉卡牌小车,予以没收,拍卖后,款项上缴国库;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某、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郑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运某珍贵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非法运某车辆皖x华泰特拉卡牌小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周四新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邓某辉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

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某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运某、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某、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家重点保护野生动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某等为目换的购买行为;“运某”,包括采用携带、邮某、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某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换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非法猎捕、杀某、收购、运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附件一:非法猎捕、杀某、收购、运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

中文名拉丁文名级别情节

严重情节

特别

严重

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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