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泉州兴源塑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莆田市思源供水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泉州兴源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思源供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兴源塑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思源供水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三元一角三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冻结莆田市思源供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思源供水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X村的土地使用权两处及地上附着物。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须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豪杰
执行员高如辉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