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发现被告的户口不在本院管辖内,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管辖权有异议,原告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勇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谌珊珊